小刚说:听说元朝可以抢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大一统王朝,境内各民族互相融合,互相影响,元朝的婚俗也呈现出多样性,既有本民族特点又有其他民族的影子。
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蒙古族婚俗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哥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
汉族婚俗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特殊婚俗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各民族婚俗的互相影响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发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至顺元年(1330)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抢婚
亦称掠夺婚。这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用抢掠或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性婚姻形态。
13世纪为止,蒙古社会中仍存在着抢婚的痕迹。如,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的正妻斡额伦就是从蔑儿乞人抢来的。后来蔑儿乞人记恨此仇,突然袭击贴木真家,抢去孛儿帖夫人。自元代初期,这种掠夺婚似乎不多见。而这种抢婚遗风,变成一种婚礼中的习俗。如婚礼宴会时新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到处寻找,并用武力将她们抢过来,带回家,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 。但另一种抢婚在元代蒙古社会中仍在继续,那就是在战争中征服敌人夺取其妻女,其例比比皆是。这种战争中的抢婚还得到早期习惯法与后来的成文法的认可。
交换婚
这是议婚的另一种形式,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具体内容为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元代的蒙古人中也有此俗残余。但已被复杂的政治关系所利用。《元朝秘史》第六五节载:“成吉思汗欲与王汗亲厚上又亲厚,故索桑昆的妹察兀儿与子拙赤,郤将豁真名字的女儿与桑昆子秃撒哈,相换做亲。” (总译)这实际上是蒙古气颜部与漠北强部克烈部之间的政治交易,是他们为了共同称霸蒙古地区为目的的交换婚。但后来由于各自目的不同这门亲事就夭折了。此外,文献记载表明,如果一方提亲,另一方不许亲,提亲一方则认为,对方“小觑”自己。
入赘婚
在文献中,蒙古人典型的入赘婚形态实例不多见。而入赘婚的另外一种形式在元代蒙古社会中比较普遍。如,男女双方定婚约,结婚后,新郎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然后才与妻子一道回父家。成吉思汗第六世祖纳真、成吉思汗本人都是如此。这可能是后来在蒙古社会中流行的入赘之俗的起源。
冥婚
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冥婚制。马可波罗说:“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同时,在一些纸片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的来往。”这是一种完整而典型的冥婚习俗。在元代,这种婚俗非但蒙古所有,内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经流行。从源渊去分析,也恐怕非蒙古所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