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下)
01
刑罚适用原则
(一)上请
所谓上请制度,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上请"所导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这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而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汉宣帝曾下诏:"自今子自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所继承。由此可见,孔子的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
02
汉朝的诉讼程序
1.告劾
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当事人直接到官府起诉,称为“告”,相当于今天的“自诉”;其二为有关官员(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启动诉讼,称为“劾”,相当于今天的“公诉”。
2、鞠狱
鞠狱即审讯和判决,秦律称之为“治狱”。
3、执行
关于判决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汉代死刑的执行情况。
就是咱们上一节讲到的“秋冬行刑”啦~
03
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盐、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订法律禁止私人生产和销售。
2、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将商人置于半奴隶的社会地位,并加重其赋税。
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告发不如实申报财产、不按令纳税的商人。
3、对外贸易立法
著名的“丝绸之路”就是在这一时期开辟的。汉朝政府从服务于政治与外交大局出发,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开展和管理对外贸易活动,如规定参与互市的私商须持有政府发放的符传,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