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上)

日期:2017-04-07 08:17:0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汉朝的法律制度


上一节讲到秦朝惨绝人寰的各种刑罚,因为它主要遵从的是法家的思想,事情的发展总是这样,物极必反。因此到汉朝以后,汉定要吸取秦的教训,改变自己的指导思想。



01

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

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使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就是那个秋天正是收获的季节,要用劳动力,所以可以罚,然后冬天男的没用了,就可以杀掉了~诺,就是这么简单)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再就是“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02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汉律的核心,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前面讲到的《法经》,你还记得是哪六篇吗?《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


二、法律形式

(一)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二)令

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三)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四)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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