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地方法院对一起“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起由讨债而引发的杀人案件因牵扯到高利贷、暴力讨债、凌辱母亲等敏感字眼,加上汇聚了多与寡、善与恶、孝与法、伦理与法律等多种社会情绪,备受社会关注。
此案一死数伤,愤而杀人者——于欢一审被判无期,舆论沸然,众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失当。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孝道遇上法律,面对降临于至亲身上难以忍受的欺凌侮辱时最终愤而杀人,法律该如何给予一个满意的判决?
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而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据笔者所知,“辱母杀人案”在两千年前的汉代至少就有3处影子。在此案件还在困扰社会各界的时候,我们不妨撇开现实,翻看书本,去历史长河中寻找一份答案。
象征法律公正的獬豸
谁理亏就用角顶谁
案例之一:董黯为母杀人
东汉时期,有一位名叫董黯的穷人,自幼丧父,终年打柴换钱与母亲相依为命。
董黯非常孝顺母亲,母亲生病时想喝清澈的故乡水,董黯竟然每次来回二十余里地到河流上游担水来侍奉母亲,据传在途中绝不转换肩胛,只为了把肩前的纯净水供母饮用。
而董黯有一个叫王寄的邻居,虽然家道殷富但是秉性顽劣,不孝顺母亲。
有一天,董母与王母拉家常,各自谈及儿子孝与不孝的话,恰好被王寄听到。王寄嫉恨董母,等到董黯离家外出时,王寄就去董家辱骂殴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非常气愤,但是考虑到王母年老,便没有立马行动,只是每天枕着斧子沉默不言。
等到几年后王母因病去世葬礼完毕之后,董黯就立刻砍下了王寄的首级,以报母仇,祭奠母亲亡灵,然后便自缚向官府自首。
地方官员不敢裁定,层层上报。当时的皇帝——汉和帝闻其孝心,不仅宽恕董黯杀人之罪,还表彰了他的事迹,让他入朝当官。董黯没有答应,为母守陵,隐居终老。
三国时期东吴的虞翻,就是在《三国演义》“舌战群儒”一幕里被诸葛亮驳的“不能对”的虞仲翔曾特地为董黯写过一篇《孝子董公赞》,赞扬董黯:
愤亲之辱,白日报仇。海内闻名,昭然光著。
所谓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杀人放火干坏事的总要掩人耳目,而董黯的辱母之仇,却是在青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报的。因为在虞翻看来,这就是光明正大的行为。
虞翻
案例之二:赵娥为父复仇
此案件记载于《后汉书·列女传》,说的是东汉时期酒泉人赵娥。
赵娥的父亲为同乡恶霸李寿所害,自己的三个兄弟又不幸病故。李寿认为就此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没想到作为一女流之辈的赵娥却一直立志为父报仇,磨刀霍霍、日夜不寐。
赵娥经常守候在李寿的车边寻找机会复仇,为此一等就是十多年,最终让她抓到了机会,手刃仇人。然后,赵娥就去官府自首。
在赵娥复仇案审理中,司法者深感赵娥孝义,要与赵娥共生死。上级官员又上报请教赦免,在司法官员赞誉和请愿中,皇帝发布赦诏,最后赵娥免罪受赏。
孝女赵娥为父复仇的故事在后世知名度极高,其行为明显的是合乎情理而违于法理,结果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得到了官府的表扬。
案例之三:桥玄杀官为孝子
《太平御览》里面还记载了一则孝子杀人案。
东汉名臣桥玄,就是被曹操感念的那个太尉,在管辖地遇到了一个孝子杀人案。其辖区内有一个孝子为父亲报仇杀人,被关押到了监狱里等待审理。
桥玄
桥玄感念他的孝道,想要上书朝廷为他减免罪行。但是直接受理人县令路芝却直接将孝子处死,并且打算辞官离开。
桥玄却认为很对不起死去的孝子,就捉拿路芝,并且将他活活打死,以告慰死去孝子的亡灵。
这起孝子杀人案与前两个案件迥然不同,两位执法官吏判案的差异非常之大,直接代表着“孝”与“法”的冲突。
脾性刚烈的县令路芝按照“杀人者死”的刑律将犯案孝子处死,而其上司桥玄认定犯案者为“至孝”,应当减罪免死,反过来为犯案孝子伸冤而把执法的县令路芝笞杀处死。
此案的审理冲突居然搭上了办案官员的性命,“孝”与“法”矛盾争斗之剧烈超乎一般司法常理。
战无不胜
陈小春 - 爱妻号
汉代法律与伦理
“孝亲”在今天看来主要属于家庭伦理道德范畴,但在汉代时候更属于国家政治和法律问题。
自汉代起,儒家思想被定于一尊,国家正式确立“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儒孝伦理被奉为施政圭臬,先秦儒学的“孝治”主张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演化成为一系列以孝治国的制度化施政措施。
汉代统治者以孝为治国之基,个人以孝为立身之本。
如汉朝的皇帝,除高帝刘邦为开国太祖之外,从第二代惠帝以下,其谥号皆首冠以“孝”字,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以孝为天下先,其影响可想而知;
而对于一般人来说,孝不但是立身之本、进身之资,而且成为国家选官的主要科目,发现和推荐孝子为官是汉代察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果有地方官不按制度规定推荐孝子为官,则被视为大不敬的行为而要受到严厉处罚,即“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
与之相对,不符合孝的言行做法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被视为是不法犯罪,即封建国家以“不孝入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汉代才屡次出现了以孝枉法、徇孝屈法、免除因孝杀人罪行的案件。
但是,众位看官切莫忘记汉王朝的建立者——高祖刘邦,因“杀人者死,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才奠定关中乃至统一天下。
东汉的汉章帝曾下诏宽恕孝子因父受辱杀人的罪行,并且以为常制。却遭到了手下大臣张敏的反对,张敏笃定杀人偿命的道理,认为“一人不死,天下受弊”。汉代人已经看出在“孝亲”旗号下杀人犯罪的弊病。
唐朝的大文豪韩愈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就说到:
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
他只好提出了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有复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遇到孝子杀人复仇的,大家商量着来。
韩愈
需要强调的是,今天所见的汉代法律,甚至说从保留至今的古代法律大典来看,都没有任何一条司法刑律明确规定孝子杀人或者因孝杀人可以减刑免死。
与此恰恰相反的是,“杀人者死”和“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是历代立法思想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
因孝杀人或孝子杀人,既定的立法条文中没有减刑免死的法律依据,这就使执法官吏在处理这类案例中难免发生抵牾冲突,引起司法的混乱。
由于孝子杀人案例事关儒孝与王法的侧重取舍,二者孰轻孰重,分寸很难把握。
桥玄杀官,就反应出地方官员处理此事的艰难,若是县令官大结局可能就截然相反。因此,一旦此类案例发生,具体执法官员往往不敢轻易判决断案,通常是将案情具薄成册上报朝廷,如前两案。
但是,当此类案例上报朝廷,朝廷考虑到整个国家治理的需要,大多都以牺牲理性的法律原则为代价,迁就儒孝人伦,为彰扬孝道而屈法徇孝,免除杀人者死罪。
这点到了宋代,宽恕处理就特别多,史载宋代的情况是:
自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
民间社会与国家是有冲突的。民间社会的价值观念所追求的文化社会秩序与国家法律所追求的政治秩序有着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
伦理道德鼓励复仇,而国家法则要禁止复仇。由于汉代官吏多为循吏,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且汉代选官以“孝”为先,这就使得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官吏极可能倾向于民间社会的舆论要求,把伦理的价值追求作为首要的目标加以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处理方式只是调和了道德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
盖上史书,回到当下,我们再看看这起发生在当下的“辱母杀人案”。当前不能如同汉代一样,一纸诏书赦免其罪,姑且调和二者矛盾,需要以此为契机推动法制改革和普法宣传。
此事应当成为当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法治改革课和法治教育课。如何去把握此案中的法律公正性,保证法律的人文关怀,应是摆在当前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读完了此案的历史影子,诸位看官应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明悟。至于后事如何,心怀正义,拭目以待。